半月前我訂購房屋的時候通過售樓員交的錢,開發商給了發票,但是認購協議(大定)是售樓員擅自代簽的。由于合同、質量等糾紛,開發商拒絕解決,沒有能夠簽合同,開發商罰沒了定金。協商討要未成。請教,通過訴訟能要回來嗎?

熱心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 管她售樓小姐有沒得到授權 都是百分百能要回

熱心網友

首先要知道你是買開發商的房子并不是買銷售的房,銷售員是以公司的名義在工作,公司聘用員工就等于認可了員工替公司工作的權利,況且公司出據了發票而且認購書上也肯定有單位的公章就等于認可了認購書的內容,所以根本不存在銷售私下的問題就算有什么問題公司也要負但責任。你去訴訟肯定可以要回全部定金。

熱心網友

可以,既然是售樓員在無授權的情況下代簽的那就是無效的,除非他持有公證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