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與我現在的妻子結婚。婚后性格不合,且沒有正確處理好家庭事務,兩人的感情已沒有挽回的余地。現在主要是財產分割上存在分歧,我是2000年5月購買的房產,也就是婚前,房子的產權是我的名字,當時首付16萬,我家里出了13萬,她們家出了3萬(這3萬還是讓我出據了一張借條),向銀行按揭14萬,總房價是30余萬,每月從我工資里扣除按揭款900元。 如今,我們要離婚,我們現在所住的房產已增值至80余萬元,她說她要40萬元,認為房子增值的部分她有份。請高手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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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平分沒有爭議,你也沒辦法。但你家出的錢可視做你們夫妻婚內共有債務,也應該平均負擔。理論上你該給她40+1.5-6.5=35萬元。

熱心網友

民法有關于共同財產的規定,結婚前以你的名義買的房子,5年內可能還不算共同財產(對不起,學業不精沒記準),趕快去找個律師咨詢一下。你還向她借了錢,這是個對你有利的證據,如果還不算,就趁時間沒到抓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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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你會受損失的,

熱心網友

結婚后應該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了,你還是去咨詢一下律師吧,你們目前的狀態恐怕不能協議離婚了

熱心網友

婚前房產應該是屬于個人的!

熱心網友

建議你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