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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的否決權制度是一種少數(shù)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數(shù)的權利。所謂的否決權指的是,聯(lián)合國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需要安理會15個成員國中9個理事國的贊成票、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贊成方可通過。這樣每個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內就享有一票否決權。否決權制度之后的構思是,大國必須對世界的和平與安全擔負主要責任,但是實際上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大國特權。 否決權制度,雖然具體規(guī)定于《憲章》第27條,但這并非此項制度的全部內容。對安理會決策機制的研究,應包括第23條,第27條,第108-110條三組條文。根據(jù)以上的介紹,我們知道,程序事項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不能有否決權。否決權只能在非程序事項(實體事項)上適用。至此,是不是可以說中國沒有否決權,或者說還是個疑問呢?非也。有時候成員國就某一事項究竟是程序事項還是非程序事項會發(fā)生爭議。實際上,只要聯(lián)合國的文件沒有明確說是程序事項,我們都可以說是“實體事項”。不能確定某個事項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時怎么辦?或者說,產(chǎn)生這樣的爭議怎么辦呢?這就要了解雙重否決權的概念。雙重否決權是指: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每個常任理事國所享有的以投反對票的方式阻止安理會關于實質事項和先決問題的決議通過的權力。依《聯(lián)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和1945年中蘇美4國代表關于安理會投票程序的聲明,安理會關于程序事項以外的一切事項(實體事項)的決議應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的表決,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即可阻止該項決議的通過,安理會成員國就某一事項出現(xiàn)分歧或異議時,應適用實質事項的表決,對此先決問題作出預備性表決,任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該事項即成為實質事項。常任理事國缺席均不構成否決,預備性表決的情況極少出現(xiàn)。 可見,這個問題上中國可以利用雙重否決權,把應該是程序事項的問題“變”成實體事項。不過更重要的是,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guī)定:對聯(lián)合國憲章的任何修改均須經(jīng)過包括全部五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lián)合國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而安理會的成員數(shù)量、常任理事國的名單等等都是聯(lián)合國憲章中寫明的。增加常任理事國必須要修改聯(lián)合國憲章。也就是說中國當然擁有否決權,很明確的。鬼子要成為常任理事國,必然要經(jīng)過以下程序:聯(lián)合國機制是否需要改革(擴大);改革方案的通過;聯(lián)合國憲章的修改(常任理事國的名稱是需要寫入憲章的);以上每個問題上都可以通過簡單地否決讓鬼子的夢想破滅。行使否決權的最佳時間是表決改革方案的時候。此階段根本甚至不會提及鬼子的名稱就可以達到目的。如果聯(lián)合國改革方案得以通過,鬼子入常是要經(jīng)過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lián)合國三分之二的會員國同意。具體表決的方式尚不知道,有可能直接表決鬼子能否成為常任理事國,也有可能表決憲章的修正案(關于吸納鬼子為常任理事國的條款)。不管怎么表決,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鬼子都無法成為常任理事國!根據(jù)慣例,棄權不能產(chǎn)生否決的效力。如果中國棄權,鬼子就有希望,中國投贊成票的可能性應該沒有。其實,無論中國政府投棄權票還是贊成票,都將無法面對13億中國人民!并留下諸多千古罵名。后附聯(lián)合國憲章關于否決權的條文第二十三條一、安全理事會以聯(lián)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lián)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lián)合國各會員國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余備宗旨上之貢獻,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后第一次選舉非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第二十七條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二、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三、安全理事會對于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備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第一百零八條本憲章之修正案經(jīng)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并由聯(lián)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對于聯(lián)合國所有會員國發(fā)生效力。第一百零九條一、聯(lián)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經(jīng)安全理事會任何九理事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lián)合國每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權。二、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表決所建議對于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jīng)聯(lián)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發(fā)生效力。三、如于本憲章生效后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召集全體會議之提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半數(shù)及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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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的否決權制度是一種少數(shù)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數(shù)的權利。所謂的否決權指的是,聯(lián)合國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需要安理會15個成員國中9個理事國的贊成票、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贊成方可通過。這樣每個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內就享有一票否決權。否決權制度之后的構思是,大國必須對世界的和平與安全擔負主要責任,但是實際上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大國特權。 否決權制度,雖然具體規(guī)定于《憲章》第27條,但這并非此項制度的全部內容。對安理會決策機制的研究,應包括第23條,第27條,第108-110條三組條文。根據(jù)以上的介紹,我們知道,程序事項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不能有否決權。否決權只能在非程序事項(實體事項)上適用。至此,是不是可以說中國沒有否決權,或者說還是個疑問呢?非也。有時候成員國就某一事項究竟是程序事項還是非程序事項會發(fā)生爭議。實際上,只要聯(lián)合國的文件沒有明確說是程序事項,我們都可以說是“實體事項”。不能確定某個事項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時怎么辦?或者說,產(chǎn)生這樣的爭議怎么辦呢?這就要了解雙重否決權的概念。雙重否決權是指: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每個常任理事國所享有的以投反對票的方式阻止安理會關于實質事項和先決問題的決議通過的權力。依《聯(lián)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和1945年中蘇美4國代表關于安理會投票程序的聲明,安理會關于程序事項以外的一切事項(實體事項)的決議應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的表決,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即可阻止該項決議的通過,安理會成員國就某一事項出現(xiàn)分歧或異議時,應適用實質事項的表決,對此先決問題作出預備性表決,任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該事項即成為實質事項。常任理事國缺席均不構成否決,預備性表決的情況極少出現(xiàn)。 可見,這個問題上中國可以利用雙重否決權,把應該是程序事項的問題“變”成實體事項。不過更重要的是,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guī)定:對聯(lián)合國憲章的任何修改均須經(jīng)過包括全部五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lián)合國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而安理會的成員數(shù)量、常任理事國的名單等等都是聯(lián)合國憲章中寫明的。增加常任理事國必須要修改聯(lián)合國憲章。也就是說中國當然擁有否決權,很明確的。鬼子要成為常任理事國,必然要經(jīng)過以下程序:聯(lián)合國機制是否需要改革(擴大);改革方案的通過;聯(lián)合國憲章的修改(常任理事國的名稱是需要寫入憲章的);以上每個問題上都可以通過簡單地否決讓鬼子的夢想破滅。行使否決權的最佳時間是表決改革方案的時候。此階段根本甚至不會提及鬼子的名稱就可以達到目的。如果聯(lián)合國改革方案得以通過,鬼子入常是要經(jīng)過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lián)合國三分之二的會員國同意。具體表決的方式尚不知道,有可能直接表決鬼子能否成為常任理事國,也有可能表決憲章的修正案(關于吸納鬼子為常任理事國的條款)。不管怎么表決,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鬼子都無法成為常任理事國!根據(jù)慣例,棄權不能產(chǎn)生否決的效力。如果中國棄權,鬼子就有希望,中國投贊成票的可能性應該沒有。其實,無論中國政府投棄權票還是贊成票,都將無法面對13億中國人民!并留下諸多千古罵名。后附聯(lián)合國憲章關于否決權的條文第二十三條一、安全理事會以聯(lián)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lián)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lián)合國各會員國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余備宗旨上之貢獻,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后第一次選舉非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第二十七條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二、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三、安全理事會對于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備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第一百零八條本憲章之修正案經(jīng)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并由聯(lián)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對于聯(lián)合國所有會員國發(fā)生效力。第一百零九條一、聯(lián)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經(jīng)安全理事會任何九理事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lián)合國每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權。二、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表決所建議對于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jīng)聯(lián)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發(fā)生效力。三、如于本憲章生效后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召集全體會議之提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半數(shù)及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