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丈夫去年1月去世無遺囑,當時我們共有現金24萬元,名下無房產,兩個月后(3月份)我從中取18萬元購一房自住,同月得到產權證。產權人只寫兒子的名字,我寫下字據,內容為該房由我出資購買,將產權贈送給兒子,沒作公證。我們有一子一女,均成年。最近因故分割我丈夫遺產,我兩子女應分別得遺產4萬元,共8萬元,但買房后僅剩6萬元,咨詢以下問題:1. 24萬元中我可支配的僅16萬元,兒子的房產中2萬元超出我可贈送范圍,可當成他已繼承遺產,我只要補2萬元給他就可以了。2 兒子不知遺產數目,事先不知已動用他父親遺產,但執意要繼承遺產,是善意的受贈人,我動用遺產是我的過失,我得補上2萬元,給兒子4萬元遺產。3. 如果兒子對他父親有嚴重損害行為,他不但不能繼承遺產,而且由于房產中的2萬元是非法所得,我可申請法院向兒子要回2萬元。 上述意見哪條正確,希望得到您的指點。謝謝 .
熱心網友
你的分析對.
熱心網友
你的分析很對.不過,自己子女,有這么麻煩嗎?
熱心網友
第二條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