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學二級語文教師,有國家承認的專業資格證件,算不算一名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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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定義,您看看是不是。論公務員的含義與范圍 摘要:國內外不少學者對公務員的含義和范圍進行過較為廣泛和深入的探討,這些探討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結論卻不盡人意,未能深刻揭示公務員的內涵和外延。筆者認為,只有把握了公務員的本質特征,才能將公務員這種國家公職人員與其它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區別開來,才能很好界定公務員的內涵和外延,進一步明確國家與公務員的關系,使公務員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公務員的權力得到有效的制約。一、公務員的含義在我國現有的涉及到世界各國政府公職人員的中文出版物中,有的將政府公職人員稱為“公務員”,有的稱為“文官”,還有的稱為“政府雇員”等。這些不同的稱謂,固然反映了由于世界各國文化背景、歷史傳統、社會制度的不同而賦予了它們的不同內涵和外延,但究其實質,這些概念雖說不好通用,但仍有類似之處。如公務員經由國家授權行使行政權,其行為必須向國家負責,因此,在行為上必須受到特定的限制等等。在英文中,政府工作人員被稱為Civilservat,其中并無“官”的涵義,主要指“文職人員”、“文職服務員”。但早期的譯著,將它譯為“文官”,由于約定俗成的緣故,現在許多著作在介紹外國公務員制度特別是英國公務員制度時,仍沿用“文官”的譯名。在美國,有時也使用Civilservat一詞,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公職人員都叫做Govenmental Employee其意為“政府雇員”。因為美國人認為,政府公職人員只是政府的雇員,政府與政府雇員之間的關系適用干民法中的合同法,即政府與其雇員間的關系只是一種合同關系。在法文中,政府公職人員稱為Fonctionnaire,意為“職能人員”。在我國,從國民黨統治時期開始把政府公職人員稱為公務員。從文宇表述上來說,是直接沿用了日本對政府公職人員的稱謂。由于當時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德國的法律制度為藍本建立的,而德國又一脈相承于法國,所以,我國的公務員制度在某些概念的使用上,與大陸法系的國家相同或相近。為統一起見,本文使用“公務員”這一概念。目前,由于所持的依據和標準不同,國內學者對公務員所下的定義也很不相同,對眾說紛壇的公務員定義表述細加分析和歸納后可知,關于公務員的定義主要有3類:(1)公務員是“行使行政職權,履行國家公務,從事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人員”。此類界定觸及了公務員的性質,它的出發點是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試圖從現實權力的運作中去尋求公務員與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性質差異。但它只停留在對事物本質把握的表面層次上,未能進一步深刻揭示事物的內涵。(2)公務員“一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而被任命擔任其政府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這類定義著重從公務員的產生方式和他們擔任的是政府工作來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這種劃分過于籠統、模糊,因為它并未使我們將國家公務員與其他的國家公職人員區別開來。就產生方式而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有許多公職人員是經由非選舉程序產生的。(3)公務員即“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任職的工作人員”。這一定義來自于我國《公務員管理暫行條》第三條的規定,這只是確定了一個公務員的范圍,或者說只注意到公務員這一概念的外延,忽略了公務員這一概念的內涵。在港臺學者中,臺灣學者林紀東的定義比較具有代表性,(有人認為他對公務員的界定“甚為嚴謹,且已成為行政法學界的共識”。)他認為公務員有實質與形式兩種定義,公務員的實質定義,指的是學理上的公務員,即“由國家特別選任,對國家服務,且負有忠實義務者也”。其涵義可從3個方面來加以理解:(l)公務員的關系因國家的特別選任而成立,除公務員外,還有許多其他人員在為國家服務,如議員、士兵、自治團體人員的鄉鎮長,但他們都不是公務員。因為,議員是由于人民的參政權,才使其有機會行使職權;士兵是由干一般人民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而服兵役;自治團體的鄉鎮長,由于法律的委任而管理國家事務。所以任何人均不能因某種權利或義務的結果,而當然成為公務員,只有經過特別選任的人才能成為公務員。(2)公務員對國家負有服務的義務。公務員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有他固有的權利,但國家任用公務員,主要是讓他盡服務的義務,權利只是義務附帶的結果。而議員固然也對國家負有服務的義務,但他們是代表國民參與國家事務,因此,他們是以權利為主,義務為從。(3)公務員負有忠實的義務。忠實的義務,指公務員為處理公務而提供勞務時,既要消極的服從國家的意志,更要積極的考慮國家的利益c這種忠實的義務具有倫理的性質。因此,公務員便與僅有經濟上雇傭關系的勞務人員產生了區別,后者與國家只是一種民法上的雇傭關系,不具有倫理性質。如由軍事征用法而被征用的勞工等。這個定義其意在揭示公務員的內涵,但定義中涉及的3個特征,即公務員的確認方式,應有的職業道德(即其所說的倫理道德)以及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并非公務員的本質特征,因而也就效法將公務員這種國家公職人員與其他的國家公職人員真正區別開來。首先,在許多國家,除公務員外,其它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也可由特選產生。在這個定義中并未說明特選指的是哪種或哪幾種方式。據筆者理解,國家公務員產生的方式.大致為選舉、考試、委任、考核、招聘、分配等。在各國的實踐中.這些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在各種國家機關中均有不同種類和不同程度的采用。再說,“議員是由于人民的參政權,才使其有機會行使職權”的理由也不成立。因為,按現代民主政治的理念,一切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來源公民權利。我們知道,公民通過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機關,代表機關再根據一定的權力分立的原則,把行政權從統一的國家權力中分解出來,并組成政府統一行使行政權??梢?,行政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權,是公民權的一種特殊轉化形式。其次,公務員之所以成為公務員,是因為“公務員對國家負有服務的義務,這一理由更不能成立。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的特點。對于公務員來說也不例外。公務員履行職責,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定權利,但相應地,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承擔一定的責任。義務和權利,作為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兩個不可分離的方面,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馬克思指出:“沒有元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義務與法律權利是相對應的。此外,在任何一個國家中,又有哪一個公民不對國家承擔義務呢?第三,從倫理的角度來考慮,公務員除了要“消極的服從國家的意志外,更要積極的考慮國家的利益”。照此說法,除公務員外,其它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就無需積極的考慮國家利益?依照上述分析是否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這一定義的日的旨在揭示公務員的內涵,但因未能把握公務員的本質特征,所以沒能達到目的。我們再來看看林紀東的形式定義,他認為從形式上看公務員“指法令上規定之公務員而言”,這實際上指的就是各種法律法規所劃定的公務員的范圍,這個問題將在下一部分談到,這里不再討論。西方各國憲法、法律將公務的概念運用于不同的地方,但都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是在公務員法當中確定了公務員的范圍。筆者認為,下定義的基本要求有兩個:第一,簡明扼要;第二,把握定義對象的本質特征,以保證將要定義的事物與其它的同類事物區別開來。在這里,就是將公務員這種國家公職人員與其它的國家公職人員區別開來。雖然各國公務員的范圍不同,但由于公務員的活動有著共同的原則、內容和規律,因此,他們具有共同的特征:(1)公務員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行政權來源于國家憲法和法律,沒有憲法、法律的確認和設定,行政權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礎。所以,公務員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即公務員是在法的統治下活動的。(2)公務員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行政權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行使行政權的宗旨是實現國家設定的目標,即實現公益,也就是說公益的實現是公務員追求的理想。(3)公務員有相應的法律身份,公務員法律身份的確認是公務員權利、義務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是公務員依法管理中首先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公務員法律身份確認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考試確認,選舉確認,考核確認等。根據上述共同特征,可將公務員定義為:由國家依據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公職人員。二、公務員的范圍這里所指的公務員范圍,是指稱謂上的公務員,不是公務員法所適用的公務員。由于各國歷史傳統不同,社會制度不同,體制不同,所以公務員的范圍也不同,分述如下:英國公務員的范圍,最早見于1859年的《老年退休法》,這個退休法規定:(1)凡由英王直接任命或持有文職人員事務委員會合格證書,準予參加政府機關工作的;(2)凡酬金全部由聯合王國統一基金或由議會通過的款項中給付的,均稱為公務員。這個劃分在退休問題上適用,但在其它方面則不適用。1931年湯姆林調查委員會針對當時公務員制度的實際情況,重新提出了公務員的范圍問題,指出:公務員是指在政治的或司法的職務以外的公職中錄用的,報酬全部由議會通過的款項支付的英王公仆。按照這種劃分,王室成員也成了公務員,這顯然不符合公務員制度的意圖與要求。于是,1977年下院一個委員會要求政府進一步劃定公務員的范圍,對此,政府解釋為:公務員的顯著特點是代表國家處理公事,凡在法律上無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便不是公務員。立法人員、司法人員及軍隊、王室成員及其它公職人員,服務條件有別干公務員的,均不在此列。公務員指內政與外交的行政部門中的公職人員。所以,目前英國公務員一般指國家行政部門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公職人員,這些人員經公開的競爭性考試擇優錄用,實行常任制,由選舉產生和政治任命的議員。首相、總理、國務大臣、政務次官和專門委員會等政務類公務員不包括在內。此外,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自治地方的工作人員、法官和軍官等都不是公務員。而國防部、機關警衛部隊、監獄、皇家兵工廠、皇家造船廠、海軍碼頭、郵政系統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由于英國是最早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國家,所以,受它影響的國家很多,如亞洲的印度、巴基斯坦、緬甸、斯里蘭卡、馬來西亞,澳洲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非洲的加納、阿爾及利亞、肯尼亞。南非等。這些國家公務員的范圍與英國相同。美國實行嚴格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形成3個不同的體系。其聯邦公務員的范圍指在美國聯邦行政機關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國會的議員以及司法部門的公職人員,都不在公務員之列。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務員通常稱為“政府雇員”,按職務性質可分兩大類,即政務類公務員(也稱“政務官”’)和事務類公務員(也稱“事務官”,其總數為280萬人)。政務類公務員由民選產生或總統任命,通常與總統共進退;事務類公務員多由公開的競爭性考試擇優錄用,他們擔任政府的日常工作,其身份受公務員法律制度的保護,任期不因政黨政府的更換而受影響,無重大過失,可以任職到退休。這部分人占美國公務員的90%以上。受美國影響,公務員范圍與其類似的國家有菲律賓、泰國、韓國等。法國公務員的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完全相同,最初是由判例確定。直到1946年法國了《公務員總法》,才正式由法律明確規定為:國家機關中具有一定條件的人稱為公務員,對地方政府公職人員不適用。1959年修改過的公務員法仍采納了1946年的提法。直到1983年至1984年期間制定的《公務員一般地位法》,才明確了法國目前公務員的范圍。該法規定“本法適用于國家、大區、省、市鎮及其公務員法人的各行政組織中的公職人員?!本唧w來說,目前法國的公務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屬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學校、院等)編制內正式任職的工作人員。法國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醫護公務員。在管理制度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總的來說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不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如議會的工作人員。法院的法官、軍事人員等;二是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機關中從事行政事務管理的公職人員、外交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在法國,人們通常所說的公務員是指后者,目前這部分公務員約400萬人,占法國就業人數的11%,其中國家公務員200萬,地方公務員100萬,醫、教人員80萬嚴這些公務員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義務,職業穩定。此外,法國還有編外公務員約20萬人,這些人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以合同工或臨時工的身份為法國政府做事,不具有公務員的法律身份,但實際上他們大部分人又在公務員崗位上工作。所以,法國政府目前正努力解決這個問題,使這部分人能獲得公務員身份,或他們所在的崗位由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來頂替。原法國的一些屬國、屬地,公務員制度多仿效法國,如非洲的象牙海岸、摩洛哥、突尼斯、幾內亞、尼日利亞、乍得,亞洲的黎巴嫩等。德國的公務員在憲法與相關法律中都沒有明確定義,在具體運用公務員概念時,大致是指具有法人法律地位的雇主在公務活動中所雇傭的人員。因此,聯邦法院認為,德國的公務員分為兩類:一類是民選方式產生,擔任特別職務的公務員。如聯邦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長、國務秘書、州政府成員、聯邦行政總監、聯邦議會議員、州議會議員等。他們不適用《聯邦公務員法》,隨政府的更迭而更換。另一類是一般職位的公務員,這部分人數較多,總數有600多萬,包括了聯邦、州和地方行政部門、聯邦勞動局、聯邦郵政、研究機構、基金會、社會保險機構、教育機構、國有企業等部門工作的公職人員,這類公務員適用《聯邦公務員法》,實行常任制。日本公務員的范圍較廣,上至常務次官,下至各廳的清潔工都包括在內。這些公務員又劃分為中央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兩大類。中央公務員依《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又分為一般職與特別職。所謂特別職,共包含了內閣總理大臣、國務大臣、人事官、檢察官、政務次官等在內的18種職位。凡屬特別職以外的公務員的一切職位均屬一般職。當某種職位是否屬于公務員的職位,或對其是屬一般職還是特別職產生意見分歧時,由人事院裁決。地方公務員依《地方公務員法》規定,也分為一般職與特別職,所謂特別職,是指包括地方公共團體首長、議會議長等在內的6類職位,公務員法不適用于特別職。凡特別職以外的地方公務員的一切職位.均屬一般職。根據上面的敘述,不難通過比較得出對西方幾個主要國家公務員范圍的基本認識。雖然上述各國對公務員范圍的劃分不盡相同,但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以英國為代表,一些英聯邦國家也采用這種劃分。在這些國家中,公務員僅指行政機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公職人員,將選舉產生和政治任命的官員排除在外。其它公職人員不稱作公務員,這種范圍與公務員法規定的適用范圍一致。按這種劃分,公務員的范圍最小;第二種,以美國、德國為代表,此外還有加拿大、韓國等。這些國家將行政機關中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我們通常所說的政務類公務員和事務類公務員都包括在內。但適用國家公務員法的只有業務類公務員;第三種,以法國、日本為代表。一些法國的原屬國、屬地也采用這種劃分。”這些國家將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公職人員、立法、司法、檢察機關的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和在公共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員,全部稱為公務員。但總理、總統、首相及政治任命的官員不受公務員法調整,而由憲法和組織法加以調整。這種劃分,公務員的范圍最大。由此可見雖然世界各國對公務員的劃分范圍不同,但各國公務員法的適用范圍卻基本一致,均指非選舉和非政治任命產生的,常任的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有些國家也包括其他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1993年10月1日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我國公務員的范圍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同年11月頒布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又擴大了公務員的范圍。按照這個實施方案,我國公務員的范圍包括:(l)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2)其它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務員范圍的劃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l)我國公務員包括各級政府的組成人員。因為我國實行的是“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不存在“多黨競爭”,更不會出現“政府隨政黨更迭而更換”的現象。因此,國家行政管理的連續性、穩定性具有重要的保證,同時,我國政府組成人員與其它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轉任。從管理的角度看,不把政府組成人員劃分出去,使我國公務員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也更便于管理。(2)我國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單位的工作人員。原因在干我國的機構劃分、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確定還不夠規范、準確。合適。有些單位雖然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但使用事業編制;有些是事業單位,卻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開支行政經費。因此,這部分工作人員根據工作性質,也屬于公務員范圍。但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嚴(3)在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中工作的工勤人員不屬公務員。因為,這些機關、單位中的工勤人員不行使行政職權,以前,這些人也不屬國家干部的范疇;同時,從機關后勤工作社會化改革方向來考慮,工勤人員也不宜列人公務員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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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二級教師只能說明你有此資格,國家承認的專業資格證書說明你具備該專業的資格,并不表示你的身份是公務員,也就是說你有小學二級教師資格證書并非說你就是小學教師,只能說你能當小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