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廠(國營)98年賣給私人公司,當時按排一部分人上班一部分人回家,但現在(05年)才解決下崗安置問題。請問: 1:安置費發放的工齡(檔案和工作關系都在廠)計算到哪一年,養老保險金發至何時,上班與否一樣嗎? 2:廠方以接收時回廠報到名單為證,如報到中間又無證據證明職工自愿離開的,全發至04年,但原報到名單廠方又拒不提供(理由丟失找不著)的,職工本人又無證據,廠方用其它證據(如廠方領導口供)為據,不辦至04年,我們現在該咋辦?找勞動仲裁還是法院? 我們現在一共有20多人沒解決,協議是5月31日生效的。現在我們都有哪些辦法解決?急盼您在百忙之中回復。我是我們大家的代表。 我的電話:

熱心網友

1、工齡是實際工作年限,安置費的工齡應當以你們廠改制被整體拍賣的時間止。只要人事關系還在廠,廠就應當繼續為你們支付養老保險,所以應當是到2005年。這只是理論上的說法,前提是在你們廠被買段后馬上辦理了下崗安置事項。個人認為應當以《就、失業證》上登記的時間為準,或以《下崗證》上的時間為準。 2、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序,要先行提其仲裁申請。如仲裁效果不理想,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如取得證據有困難,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協助搜集證據。

熱心網友

你們都簽了協議嗎?沒有的話可以到法院或上報國家企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