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人,本人的一個朋友遇到了很麻煩的勞動糾紛!希望高人幫助解決啊!多謝多謝!我的一個朋友,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畢業后與一家幼兒園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中,她發現單位經常拖欠工資,不能按時發放,(一般都是拖欠幾個禮拜),而且單位只給她上保險,沒有住房公積金。最可惡的是,這個單位沒月還要扣100塊的所謂“風險抵押金”。請教各位,這樣,合法嗎?我們是否可以和她解除勞動合同?我朋友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的合同,小女孩不懂,合同中還規定現在辭職要交5000的違約金呢,我們該給嗎?謝謝各位啊!
熱心網友
該單位的行為構成,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其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時工資制的單位可按周,日,時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的付薪時間內沒有支付勞動者工資,且這種拖延無正當理由,就構成法律上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同時用人單位也必須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 單位無權扣收所謂“風險抵押金”,此行為屬無故克扣工資行為,不合法. 你的朋友可解除勞動合同,只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須交納違約金,合同中交納違約金的規定無效.同時可向單位要求退回克扣和拖欠的工資,并要求單位補償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損失.單位如若不同意,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訴至法院.
熱心網友
不按時發工資,單位違約在先,風險抵押金使勞動法明確禁止的。5000元可以不交
熱心網友
一\扣風險抵押金是不合法的,單位經常拖欠工資是違約的表現,如果長期拖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的合同,小女孩不懂"說不過去的,因為她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已的行為要負責.三\"合同中還規定現在辭職要交5000的違約金呢,我們該給嗎?"是對方違約你就不要交,是你方違約你就要交.
熱心網友
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