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什么程度是可以被接受的?有沒有技術可言,希望賜教。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已經不單單是法學層面上的問題了,應該與你所注冊的專利本身的技術性有關系. 我在上學的時候曾經向教授問過這樣一個案例,就是關于專利技術的部分侵權的案例,某工廠將自己的一套工藝流程,其中采用了三項自己創新的工藝技術,具體的內容記不太清楚了,但只注冊了一項專利,名稱是.另一工廠將其工藝流程的其中一項的部分內容進行了模仿,所謂模仿也似是而非的.最后卻不構成侵權. 教授給我的回答是應該把三種不同的工藝技術分開注冊,然后在將這三項技術共同注冊為 這樣就可以得到最大的權利救濟,至于怎么分割那就是某一行業的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問題了,不是我們所能回答的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