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一個網站 看到的東西:“加拿大總理伊利蒂安來我國訪問時,我提出賴昌星問題,必須遣返。伊利蒂安說,賴很有錢,賴請了最好的律師。我說,要說有錢,我有1600億美圓的儲備呢,最后,伊利蒂安表示愿意引渡回來,但他到香港,又表示,不能判死刑。”賴昌星仍逍遙海外,有人不愿讓賴昌星回來。

熱心網友

有一個說法,一個人若有20Y美圓的身家,那么他可以是任何國家的公民。 賴偷稅500Y人民幣。。。。身家不低,在別的國家我國沒有權利對人使用逮捕。用錢打點的話,有些事情也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