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市某局副局長,兼任其下屬單位甲公司總經理,同時兼任股份制企業乙公司總經理。某局在乙公司擁有16%股份,但為控股。在公司經營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互有資金拆借。2001年12月,以公司因資金短缺,向公司職工張某借款58000元。2002年8月,張某因個人經商缺少流動資金像一公司追要借款。由于乙公司無錢償還,李某便自作主張從甲公司借款給張某30000元,并由張某給甲公司打了借條。李某在借條上簽了字,甲公司財務部門與張某辦理了借款手續。2003拈2月,在乙公司還給張某30000元借款后,張某隨即與甲公司財務不白立了還款手續。請問: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詳細說明理由。

熱心網友

經兩公司同意,拆借資金代替另一公司歸還借款,是合法的,李某的行為合法的。

熱心網友

白字還多,沒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