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定下規矩,學生無論犯什么錯(例如遲到,最后走沒關燈)都要捐10元給班會費(=罰錢)很多學生都不滿這個規定,有什么辦法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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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師罰款是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其理由是:一、老師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行政處罰只能依據行政罰款法的規定,由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設定。除此以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即使在地方性規章制度中,罰款的限額也要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規定,老師根本無權設定、也無權行使罰款權。二、中小學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護。作為未成年人,他們受到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行政處罰法第25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小學生和初中生即使有違法行為,也不允許對他們處以罰款。 其次,老師罰款與教育法相悖。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發過《關于進一步做好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嚴格按照審批權限進行,明令禁止對學生罰款。此外,教育法還規定了亂罰款者的法律責任:該法第78條規定,凡“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學校罰款,加重了學生的經濟負擔,僵化了師生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這種以罰代管、僵硬的教育方式,并不能使學生心服口服,反而易引發拜金主義傾向,這同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應當即停止。你可以向學校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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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做法是違反教育法規的,可以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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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侵犯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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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應該及時向當地教育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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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班主任的這一規定違法。但是,他沒有使用“罰款”這個名稱,所以不是罰款,而是亂收費。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各種行政處罰都只能由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國務院部門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政府制定)設定,除此之外的任何規范性文件都無權設定;只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企業事業組織實施,其他任何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實施。違反上述規定設定、實施行政處罰的,都構成違法。  你們班主任的這一規定確實有懲罰性質,但他用的畢竟是“班費”的名義,沒有用“罰款”這個名稱,只能說是“變相罰款”,所以嚴格地講,應當認定為“亂收費”。亂收費違反價格法,所以還是違法的。  順便說一句,前面有朋友說:“觸犯刑法才叫犯法”。這不對。觸犯刑法的叫“犯罪”;違反了法律,但還不構成犯罪的叫“違法”。而“違法”與“犯法”是一個意思,就是違反、違犯法律的意思。所以,對違法行為,可以叫“違法”,也可以叫“犯法”。  我們的國家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法治時代,全體社會成員都應當學習法律、掌握法律、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你能夠這樣提出問題,說明你有一定的法律意識。這是很好的事。至于對你們老師的這一違法行為,因為情節不是很嚴重,所以建議你通過一個比較策略的方式,使他認識錯誤、糾正錯誤,而不要與老師形成對立。從總體上說,老師的主觀動機還是好的,是希望管好你們班的紀律,使你們能夠好好學習、不斷進步。  祝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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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老師違法,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老師沒有罰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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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老師應該被放到偏遠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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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向教育行政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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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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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犯法。但你是小孩子,自衛能力弱,就忍了吧,也可以和父母商量一下,不要去舉報,成功率極低,免遭報復。長大別做那樣的事。老師要求的不遲到等,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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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學生們對這種做法很不滿,班主任這樣做事是極其錯誤的,但還談不上“犯法’,如果想解決一定要向學校反映,千萬不要采取其他極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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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違法(不是犯法,觸犯刑法才叫犯法).他這種屬于變相罰款,在我國,只有法定的一些行政機關才能罰款,他顯然沒有此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