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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危重病人見死不救,醫院和醫生違反了其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構成兩種民事責任的競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醫院作為公益單位,醫生作為特殊職業,在民事活動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這就是危重病人對其的強制締約。醫院和醫生的對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絕,從危重病人的求救開始,不管醫院和醫生樂不樂意,雙方就形成一種合同關系,病人的交費雖然是合同的一個必備要件,但是否交費本身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費,醫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但是不能在求救當時以未交費拒絕救治。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既然法律和規章規定醫院和醫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醫院和醫生不進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對病人的侵權。在當時情形來看,陳小強承諾了交費,只是未來得及帶錢,該醫院和醫生就拒絕救治,因而醫院和醫生違反了合同也違反了法定義務,應當對病人家屬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家屬可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賠償請求。  醫院和醫生的危重病人見死不救的行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就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不僅如此,值班醫生對于危重病人見死不救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犯罪。對于來到醫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醫生就負有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這是醫生的職務和其業務所要求其負擔的特定義務。如果值班醫生如果有能力救治卻故意不履行救治的義務,在刑法上講就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因此而造成嚴重后果,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要受到刑罰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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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殺人,如果醫生見死不救他本不并不負有刑事上的責任,當然他要受道德和相關法律的譴責和制裁。目前只有消防員不救火要以相關放火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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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這一點醫生知道嗎? 知道,為什么在中國大地上有那么多垂死的病患在醫院得不到醫生的急救而死去,起訴后,得不到公正的判決? 祁律師你能解釋嗎?我的聯系方法:goodcharley200@ 我很想請教一些法律問題.希望得到你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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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前者犯罪時的心理態度是希望,后者是放任。但是必須有法定的作為責任,即必須是法定的特殊人群。同意一樓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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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交不足住院押金呢,還算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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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為醫生在法律上具有救死扶傷的義務,如果醫生在有條件實施醫療救助而故意不救助導致病人死亡的情況下,屬于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