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當今哲學界的權威人士有哪些?他們都出了些什么書?

熱心網友

哲學本身并不是高度統一的學科,很多哲學彼此是互相對立和敵視的,所以沒有權威~就像地球哪里來的皇帝那樣~

熱心網友

上面的觀點我不同意,沒有權威,名著從哪來?總有一些學者是某一學問領域的集大成者,得到大家認可的,這不就是權威嗎?現在的話,我所知道的是理察德,羅帝《哲學與自然之鏡》《后哲學文化》,哈貝馬斯《社會交往理論》,等等至于上面萬俊人先生的文章,我不同意。我反對“公共理性”的概念,好象普遍真理的追求就是一幫人在鬧烘烘的菜市場里討論出來的,把理性真理歸于一種“重疊共識”,說到地是實用主義的半吊子哲學觀,這種妥協是軟弱無能的表現,我嚴格堅持形上學的“真理”與“意志”的區分,一種先驗式的規范構建必不可少。這點上我徹底反動。

熱心網友

哲學本身

熱心網友

后現代時期是多元化時期,也是反權威崇拜時期,也是智慧集體化(信息化)時期。事實上已無所謂權威的存在了。

熱心網友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萬俊人 公共哲學的空間   一  如果人們仍然認定"哲學"乃"愛智"之謂的原始本義,那么"公共哲學"(publicphilosophy)的概念就應當首先限定在人類對公共生活智慧的追求范圍內。形成公共的生活世界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大標志,其形成運作與人類語言的公共運用具有同等的人類文明意義。李普曼將公共哲學與人類社會文明聯系起來考察的哲學立場是正確的①。事實上,公共哲學本身的存在理由和可能性應不成問題,成問題的是如何確定其理論限度、言說或表達方式、以及建立一種公共哲學解釋的方法。  確定公共哲學的理論限度也就是確立其基本主題和理論空間,亦即公共哲學可以說些什么。惟有先弄清它可以說些什么,才好進一步討論如何說(表達方式)和怎樣才能說得清晰完整、正當有理(理論論證)。把公共哲學說成是人們對社會生活或公共生活之智慧追求,隱含著一種工藝化和技術化的意圖,即把公共哲學理解為給人提示某種在世生存技巧的學問或技術。這會產生非知識化的危險,而非知識化本身又隱含著公共理解的不可能性,這恰恰構成了對解釋公共生活或社會生活之可能性本身的否定。所以公共哲學的第一困難是如何確立自己的言論主題和范圍。  無論從哪一個角度,都不能把公共哲學看作是囊括一切社會問題和社會層面或方面的解釋系統,即使在相對于私人或個人哲學(這是標示公共哲學最起碼界限的方式)的意義上也不能這樣理解。公共哲學應有其特有的主題范圍和層次。我個人較傾向于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等當代理性主義社會哲學家們的立場,這一立場將公共哲學的主題確定在(現代)社會的公共理性及其運用的范圍。不同的是,羅爾斯對公共理性有著較為嚴格的政治哲學限制,而哈貝馬斯則更鐘情于一種系統化的普遍理性主義社會哲學。由是,兩者對公共哲學的理論層次便出現了不盡相同的定位;以嚴格的政治哲學維度來框視,所謂"公共理性"便是一組通過文化多元論前提下合乎理性的"重疊共識"所達成的基本政治原則。如憲政的合法性原則、政治中立性原則和社會基本政治結構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和"正義")等等。按照普遍理性主義的進路,所謂"公共理性"就必須通過更為復雜的社會觀念和實踐的批判來尋求,結果,多元文化和多種理性("reasons",理由)之間的對話、以及形成這種對話所必需的語言、語境和言述之語用學與語言學條件,就不言而喻地成為了公共哲學的基本課題。更重要的一點是,雖然這兩種思路都力圖擺脫傳統形上學的思維框架,以便使公共哲學問題的討論免除因各種先驗主義或本質主義的前提預設所造成的不可證明性,但嚴格的政治哲學限定,實質上把公共哲學的討論鎖定在一種低度理性化的層次,這就是羅爾斯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最大可能性規則"。而系統化普遍理性主義的立場則仍然保持著對公共哲學的某種相對高度的理性化訴求,哈貝馬斯對公共交談所需"理想語言"的語用學探究明顯地標示出這一哲學意向。  社會批判理論與嚴格政治哲學在有關公共哲學的主題范圍與理論層次等問題上的差異并不帶有根本性意義(哈貝馬斯將之稱為"家族內部的分歧"),它們對傳統社會政治哲學的重構才是根本性的。在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傳統首先發軔于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城邦國家"理論,隨后在羅馬帝國時期的斯多亞派之"世界主義"和"普遍理性主義"的"自然法"理論中得到充分的擴展,這一時期所形成并在文藝復興中期得到發展的"律法主義"政治哲學和法學(從西塞羅、查士丁尼到馬基雅維里)是這一理論的經典成果,它實際上已經成為近現代西方"民族國家"觀念或社會政治哲學的理論濫觴。盡管17世紀以降(從霍布斯、洛克到康德、黑格爾,再到功利主義學派)的社會政治哲學在其實質性理論構成上多有突破,如,對民主、民權、政體等基本觀念的理解;對社會階層或階級結構的分辨;對自由、平等和寬容或博愛等基本價值理念的解釋;等等;但在有關社會政治哲學的主題界限及其哲學論式方面,卻呈現出某種不變理路的連貫性特征:即以傳統的大一統式的哲學方式來思考公共哲學問題。由于20世紀以前的哲學還不曾卸脫"科學之母"(即"科學的科學")的皇冠,且對于人類社會事務的所有哲學解釋都無法避免形形色色的"普遍人性"或"普遍理性"之前提預設,因此,幾乎所有"前現代"的西方社會政治哲學不僅都帶有先驗本質主義的形上色彩(用李普曼的話說,就是混淆了"生存領域"與"本質領域"的界限),而且其主題本身也隨著古典哲學論題的泛化而擴大化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主題泛化和前提預制的形上品性,也是包括中國傳統哲學在內的幾乎所有東方傳統哲學共有的。其基本特點是,一切關于社會政治課題的哲學探究都或明或暗地服從于某種社會倫理的價值預設,所謂"政治道德化"或"道德政治化"的判斷即由此而來。這一理論特點極大地限制了傳統社會政治哲學對公與私、群與己、內與外、政與德等重要問題的分辨力,在實際操作層面更是顧此失彼,難以保證公共哲學自身應有的公正合法的解釋能力。  對照這一歷史背景,當代社會批判理論和政治哲學的優越性顯而易見。首先,對道德形上學的回避不僅明確了公共哲學的理論視界,使其獲得了確定無疑的理論定位,而且使實質性層面的公共哲學解釋和制度實踐有了可能。其次,不管是以何種方式來尋繹公共理性,對公共理性的主題確認終究可以突顯公共哲學作為人類社會文明和公共生活智慧的普世特征,從而使其獲得獨立自律的理論品格。再次,這一理論取向可以滿足現代人類理解其日趨社會化、分層化生活的知識需求。這一點或可成為對現代知識社會學的一種哲學支持。復次,它在對現代諸種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交際會通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也給這一趨勢展示了新的可能性。最后,在哲學逐漸喪失其傳統知識權威的現代語境中,為哲學開辟了新的解釋課題和話語語匯。  二  將公共理性作為公共哲學的主題,并藉此將公共哲學從傳統的哲學形而上學高度撤退到公共生活的經驗層面,勢必產生兩個相關的問題:(1)脫出原有理論的哲學語境,意味著公共哲學必須改變傳統的社會政治哲學話語,在新的語境中生產自己可以言述的公共哲學話語;(2)主題的變換要求哲學論式的改變,具體地說,如何論證公共理性的普遍正當性并使公共理性的運用保持其合法效應,將是現代公共哲學的主要任務。  先談第一個問題。  維特根斯坦等現代分析哲學家曾經用嚴格的或科學的知識論(按:依據當代西方著名分析哲學家希拉里·帕特南[一譯"普特南"]的見解,人類的知識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科學的"與"非科學的")標準辨別了"公共語言"與"私人語言",這是18世紀英國哲學家休謨在辨析"意見"與"觀念"時就已經察覺但未能充分辨證的一個重大哲學課題。從一般知識論意義上講,"公共語言"與"私人語言"的根本分別,在于前者可普遍化而后者卻不可普遍化。因此,惟有"公共語言"才能進入公共話語的交流,成為人們對話溝通的可普遍化語言。  問題是,如何判別公共生活領域里的語言的公共性質與私人性質?在嚴格知識論的范疇內,我們可以憑借科學證實和邏輯證明兩把尺子來完成這一工作,但在公共生活領域卻不盡然。現代分析哲學在指出"科學語言"與"日常語言"的類型差別時,實際已經提醒了我們,科學的語言與生活的語言是不能同日而語的。而且"非科學的知識"(關于價值的知識)也具有普遍的真理意義--如果滿足一定的語用學條件的話。譬如說,"說謊不好"一類的規范性語言,在正常語境中就具有客觀普遍性意義。由此可見,在公共生活領域里,語言的公共性取決于其語用學意義上的普遍客觀性。在這一點上,哈貝馬斯關于溝通對話之"理想語言"的語用學探討是有意義的。  公共哲學的言述應當且必須限制在公共語言的范圍。這需要建立公共語言及其使用的語用標準,需要建立公共的話語語境,需要展開公共話語或對話的公共論壇。所以在現代社會政治哲學中,思想和言論自由往往不僅具有民主與人權的價值意義,同時也蘊含著一種公共普遍化的話語要求。也就是說,它既是一種個人權利和社會民主的價值原則表達,也是公共哲學所訴諸的一種平等對話的公共話語形式。公共話語所能談論的只能是那些可以進入公共生活領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話題,尤其是有關社會基本結構(包括社會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觀念形態或系統等)、社會生活和公共事務的話題。當然,它也會涉及到個人德性、私人行為和個人信仰等非公共的因素,但只有當這些非公共的因素與社會公共事務產生某種相關性時,才會進入公共話語的言談范圍。比如說,只有當個人德性問題已經擴展為公民美德問題時,它才會成為公共話語的主題,因之成為公共哲學的探究課題。傳統的社會政治哲學基本上沒有或未能夠作出這種必要的區分,因而許多概念假設、哲學的原則、命題和判斷都落入了一種不可言說、不可證明的曖昧性語言黑洞。不用說柏拉圖以先驗的人性類型圖式來論證社會等級結構的不可證實性,即使像康德這樣偉大的啟蒙思想家,也因為無法徹底免于道德形上學的本體論誘惑而最終未能走出羅爾斯所謂之的"道德建構主義"②。  三  公共哲學的話語轉換取決于公共哲學本身的主題限定和理論層次的下移,但這種限定和下移--即從統合式的形上學到限制性的公共生活的實際經驗層次的變換--并不意味著公共哲學將放棄其普遍性的理論吁求,在可普遍化的理論方向上,現代公共哲學與傳統的社會政治哲學并無根本不同,差別只在于普遍性的尋求方式。前面說過,現代公共哲學的基本主題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也是一種普遍理性。表面看來,這一點與傳統社會政治哲學中的"普遍人性"和"普遍理性"并無二致,實際上兩者的求證方式卻有根本差別。  我曾經談到過,尋求普遍性的哲學方式至少有兩種:一種是自上而下的方式;另一種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前者為傳統哲學的共同理路,后者是我們需要開辟的現代公共哲學理路。所謂自上而下,只是我的一種形象說法,它是指那種預先設定某種形式的先驗性哲學前提,如人性(善惡)理論,天賦人權觀念,等等;然后以此作為確定無疑的出發點,演繹推導出一系列的普遍原則、規范和命題。這種哲學論式往往具有超驗的理想的特點,其普遍性的哲學追求主要是靠前提預制或基本理念假設來驅動和支持的,而依靠傳統社會單一統合性社會意識形態的權威性支撐,不單可以實現其普遍化的哲學目標,而且能夠贏得宰制性權威的壟斷地位。  可是,在人類社會文明業已進入文化多元化之際,任何一種哲學理論都無法憑借某種非哲學的強制性力量而實現其普遍化意圖。同樣,任何超越科學邏輯和經驗事實的哲學假設本身都不能保證哲學自身的普遍性,現代公共哲學尤其如此。因此,我們把公共理性而不是某種形式的先驗理性或"普遍理性"的達成看作是現代公共哲學的基本任務,公共哲學的理論論式也因此轉換為公共理性的論證方式,公共理性是一種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理性,但它的普遍性品格不是訴諸任何先驗的哲學預設或非哲學權威力量而獲得的,相反,它是基于最基本的公共生活事實和公共文化背景,以低限度普遍化論證方式求得的。這就是我所謂的自下而上的哲學論式。  采取這種自下而上的低限度論式,并不是某種學理上的策略性選擇,毋寧說它是建立現代公共哲學惟一可能的路徑。現代哲學家們不管在理論立場和方法上存在多少歧見,有一點幾乎是共同的,這就是,他們都不約而同地認可現代文化多元論這一基本社會事實。羅爾斯還特別提醒人們,文化多元或"理性多元論"將是現代民主社會里一個長期存在的基本事實。(見其新著:《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譯,在刊之中)因此,正視文化多元的社會事實,同時也就意味著必須放棄對某種單一化的普遍理性的追求,意味著公共哲學只能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礎上。公共理性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普遍的理性,不是依靠某種形式的理想假設或外在權威,而是并且只能是通過公共對話,在相互溝通的基礎上達成共享性的理解。用羅爾斯的話說,公共理性無外乎一種"重疊共識"。顯然,建立公共理性的基礎只能是經驗的、現實的,其可能的理論限度也只能是基本的、起碼的、自下而上的。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想強調指出,除了現代社會的生活經驗基礎之外,公共哲學尤其需要現代諸種社會科學,特別是現代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和社會心理學的資源滋養與知識支援,一旦公共哲學進入公共生活的制度化操作層面,這種需要就更加強烈。  。

熱心網友

怎么可能有權威之說呀???哲學是一種思維方法,而這種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是虛無的,不可捉摸的。也就是說,一種思維方法的好壞根本就無從考證,何來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