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一國有獨資公司),乙公司是其子公司。王某為甲公司經理且兼任乙公司董事長。2004年,乙公司負債累累,且無力清償。但乙公司是在甲公司的指導下經營而造成虧損的。問:1 債務應由誰來清償?是甲?還是乙?2 假如是乙公司負債由于王某的決策失誤,則債務應由誰來清償?3 如果甲公司要撤換王某,乙公司董事會不同意,請問能否撤換?(麻煩各位大師說清理由,最好引一下法條,或者說清是哪部法的規定。通俗些)謝謝?。。。?!鞠躬?。。?!
熱心網友
1、〈公司法〉第13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乙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應當獨自承擔其債務。2、王某雖然是甲公司的經理,但其是乙公司的董事長,其對乙公司的決策是以乙公司董事長的身份作出的,所以還是應該由乙公司承擔債務。3、根據〈公司法〉第113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所以,王某是否能繼續留任乙公司的董事長,要看甲公司是否為乙公司的董事。是的話,其所占人數是否超過董事會全體董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5—19人)的過半數。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的說法債務由乙償還撤換王某召開董事會投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