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發現治安管理處罰法竟然和刑法嚴重沖突,比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這兩部法律應以哪部為準?或者怎么界定適應的法律?謝謝!
熱心網友
你舉的例子是不正確的,你看法條太片面了回去再好好看法條《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明白了吧?是要“以牟利為目的”“情節嚴重”等等情況才會用到刑法!!完全不沖突!!。
熱心網友
不沖突的,簡單點講,販賣,傳播的行為有后果的依照后果的嚴重性來適用法條的以及如何處罰的。
熱心網友
你有多大啊搞明白意思了嗎?刑法規定的對象是走私這類東西的人.關鍵在于走私的行為.目的是牟利或傳播.
熱心網友
那是要以嚴重程度來決定適用什么規定的 嚴重就適用刑法 反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我的回答絕對權威 我是法律專業畢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