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跟一家服裝廠簽了半年合同.現在每天從早上8:00工作到23點.有時會更晚..一個月只有一天休息.趕貨時連一天休息也取消.現在她不想干了.工資又給押了.請問該怎么辦
熱心網友
如果按你所說的情況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其理由:一、《勞動法》規定,每周工作時間不得多于4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企業是綜合計時,要報當地勞動部門批準,每周也得給職工有一天休息時間。二、工資應該按月發放,如果每天提供了正常勞動量,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三、企業還應當給你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四、你可以隨時走人,并且要求企業發給工資,如果企業不給,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當地勞動部門處理,但你要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熱心網友
樓上說的都是理想狀況,實際上處理起來很難,我建議不妨工作滿半年再說。
熱心網友
好苛刻的條件啊難道你的勞動合同里也是這樣規定的嗎?有沒有加班費?如過是的話,那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都沒有約束效率。公司無權不按規定時間發放員工的工資你應該把工資要回來,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只不過不能得到賠償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