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盜用他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等而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實踐中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是嗎?如何界定盜用?盜用與冒用有什么區別?

熱心網友

1、盜竊后使用; 2、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如手中有多余的; 3、未經批準,擅自領取后用于非法目的;如單位公章、介紹信應當經主管負責人批準,方可領用,但在沒有批準的情況下,騙取領用;

熱心網友

盜竊后使用或其他非法途徑獲得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