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簽三年合同,每個月扣200元(共7200元)作為押金,條件是送去上海總部培訓一周,這樣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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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抵押金問題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早在1994年3月4日印發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其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對擅自克扣、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本人。” 另外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該用人單位用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為“風險抵押金”,且長期不歸還,屬于克扣職工工資,除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外,還需支付相當于勞動者工資報酬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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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當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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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有規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請訪問:中國勞動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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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上說:合同中帶欺詐性的...乘人之危的.....違背勞動法的----現行法律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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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認同,即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