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2002年11月5日,甲明確告乙,其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3年11月5日 B、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C、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11月5日 D、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 請問答案是哪個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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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2002年11月5日,甲明確告乙,其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3年11月5日 B、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C、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11月5日 D、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 請問答案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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