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3月份到一個新公司上班,公司承諾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過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三個月過后,公司一直沒有提簽合同之事,到2005年10月份,公司提出將我辭退,我提出要求公司給我補齊所欠保險費,但公司沒有答應,所以我在臨走的時候就把公司的增值稅發票帶回家中,第二天我給公司打了一個電話,說我拿走了公司的增值稅發票,希望公司付給我7個月的保險費,同時退還回公司的增值稅發票,我這樣做屬于犯罪嗎?一旦公司報警,我將受到什么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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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必須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你明顯不具有此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你的行為屬于非法攜帶、存放空白發票的行為,應當接收稅務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建議你還是及早歸還發票給公司,你和公司的爭議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協商、勞動仲裁、訴訟)來解決,而不應“以暴制暴”。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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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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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及早的退回公司的稅票,工資的事情你應該找公司的領導好好談一下,如果公司不給予何理的答復,你可以通過有關的勞動部門來解決,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我想公司會考慮的,但是提醒你不要做犯法的事
熱心網友
犯法。公司欠你保險費你可以經過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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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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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將增票還給公司,增票不同于普通發票,如果給公司正常的業務工作造成影響,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擔相應責任。你從原受害者就成了犯法者了,這是不理智的,趕快還給公司,聽以上各位的意見,另尋途徑維護自己正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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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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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為不犯罪,而屬于非法攜帶、存放空白發票的行為,應當接收稅務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建議你還是及早歸還發票給公司,你和公司的爭議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協商、勞動仲裁、訴訟)來解決,而不應“以牙還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熱心網友
何不以正常渠道解決。不要以身試法。
熱心網友
犯法,公司有錯,但不能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為了7個月的保險費這么做不值得,保險費可以找有關部門解決,還是趕緊把發票還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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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屬于盜竊; 因為:你的目的并不是據為己有,而是為了達到交納保險的目的,且該目的是合法的要求; 其次,已經明確告知公司。 盜竊的本質是秘密竊取,并據為己有。你不符合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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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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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樣做是犯法的。lida的建議不錯
熱心網友
按照法規條例來算,私自拿走公司增值稅法票此行為可定義為為偷竊。該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但不能因為公司違法在先,你也犯法。如果能私了當然最好,現在不簽勞動合同的地方實在太多了。祝你好運,順利解決這件事。
熱心網友
如果公司要告你的話,你就屬于商業盜竊罪你最好是主動把增值稅發票退回公司至于有關保險費的事情,你可以去咨詢相關部門,另做處理.
熱心網友
犯法,偷竊罪.不過公司應該不會這樣處理,因為公司也犯了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