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一般在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各交納一次,那么在五月份按房產余值進行交納時,是不是先按房產的余值除2再剩70%剩1.2%等十一月份再交余下的一半。還是每次都按房產余值X70%X1.2%交。還有房產余值是不是原值減去已提的折舊后的金額。謝了。
熱心網友
北京現在的規定是超過一定金額(各區有所不同)可以一年分兩次交房產稅的計稅基礎是原值,不減折舊分兩次交,是每次用房產原值*70%*1.2%再除2,上下半年各交這么多(如果基礎不變的話)
熱心網友
不是原值減去已提的折舊后的金額.一年交的錢除12乘6就是半年交的錢.
熱心網友
房產稅按年計繳,分季繳納。納稅人應于每季末月(3、6、9、12)繳納房產稅。不是按余值交,是按原值交。例:房產原值800000元,全年房產稅=800000*70%*1.2%=6720元,每個季度交納1680元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