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人在97年九月欠我50萬元,寫下欠條后就失蹤了,今年九月我的朋友在深圳發現了他,我就找他還錢,但他堅決不還,我就想上法院告他,用法律手段逼他還錢,不知可不可以?會不會過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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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如果你曾向對方提出還債要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在借條上所載明的還款日期后兩年內你沒有提出還債要求,則訴訟時效已過,你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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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不過法律追錢有些困難 時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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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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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說的不太清楚,首先你的借條有無還款日期,如無還款日期或還款日期距今巳超過兩年。那你就要有證據證明你在還款到期后兩年內你有向他追要過欠款,且你最后一次追款距今不超過兩年。如果你有超過兩年時間未向他追款,則你不可能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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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過訴訟時效關鍵看你是否曾經在你借錢給他后的兩年內向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主張過債權,或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如果沒有,就過了訴訟時效,你就喪失了勝訴權。

熱心網友

可以用法律手段找他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