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被看作是清朝喪權辱國的標志之一,我想問一下清與各締約國訂立此項時,清政府在各締約國是否也使用領事裁判權,即清政府的駐外機構負責中國人在各締約國內的民事、刑事案件?千萬別用“沒幾個中國人在那兒”回答。如果此項存在,清駐英使館誘捕孫中山是否符合此約定?

熱心網友

沒有,領事裁判權僅指列強在中國擁有對本國人犯罪行為的裁判權,范圍僅僅在中國境內,不出國境。至于到了其本國的中國人犯罪中國政府是不能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