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10月12號開了庭,我是原告(女方),雙方都同意離婚,財產方面達成一致,有一婚生女兒目前一歲零八個月,一直由男方撫養。原告(女方)無住房,在外出租房屋住,工作不穩定,月薪每月拿到手的只有六百,尚在學校就讀大專。(均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和證明)被告(男方)有住房,開出租車的,今年35歲比原告年長12歲,現在以孩子沒滿兩歲為由堅決不要孩子。(雖然一直是由他在撫養)在法官審理的中途,被告無故離席,且在法院的電話通知和尋找下,仍然不回法院繼續審理。開庭至今已有19天了,法院仍然沒有下判決。想請問各位比較專業的律師,或法律界人士,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

熱心網友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孩子的扶養應該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為原則,不滿兩周歲由母親扶養為宜;但并不是說父親沒有責任,而是應給予必要的生活費、扶養費。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我個人的意見是這樣的,原告雖然在外租房且收入不穩定,但是我想根據以上條款,可能孩子會暫時由原告撫養至2歲,這期間被告自然要負責你們母女的生活費用,待孩子2歲以后再起訴或許會有新的判決。

熱心網友

如果法院對雙方同意離婚的事實及財產糾紛與子女撫養問題都事實都已查清,可在法院使用了兩次傳喚對方拒不到庭時缺席判決,如果以上事實不能確定,那應當延期審理或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