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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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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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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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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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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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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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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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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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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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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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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EET征稅模式的現實,我們認為EET實質是一種延期本金稅,即只對本金征稅,而且延期征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保持中立,并確保不重復征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在生命周期里的合理配置。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若按此原則對年金扣稅,則要實行對本金和投資收益同時征稅,相比較而言,EET的征稅模式實質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 此外,在其他幾種類型中,除了TTT通過稅收限制企業年金的增長外,其他的稅收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優惠,EEE稅制對企業年金的三個階段都給予稅收全免的優惠,企業年金的凈值增長率無疑最高,但是國家的稅收損失最大,難以實現稅收上的公平,ETE只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征稅,國家的稅收損失也很大,無法利用稅收措施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而TET對本金重復征稅,違背稅收政策的公平原則。 ETT、TTE和TEE都對企業本金征稅,但都沒有重復征稅,區別主要在于稅收的現金流是發生在當期還是延期。針對大部分國家采取EET和ETT模式,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來對這兩種類型進行對比研究。   假定一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為員工繳費100元(不考慮員工自己的繳費),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所得稅為20%,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EET的年金凈值增長明顯高于ETT,以ETT的年金凈值和稅收總額現值作為基期參考值,EET的年金凈值高出5。24%,而稅收總額現值減少不到1。8%,另外,通過上述假定條件對TTE和TEE作同樣的測算,發現TTE模式下企業年金凈值增長率與ETT模式下一樣,TEE模式下則與EET模式下一樣,由此發現,延期征稅改變的只是稅收的現金流,并不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我們重點討論EET和ETT對企業年金的影響。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對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實行免稅, 所以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進行繳費。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本金稅,而且是延期本金稅EET。這說明延稅政策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非常有吸引力。和ETT比較,EET征稅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 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其勞動所得的納稅額, 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 因此比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對于財政收入較為寬裕的國家,實行EET稅制不啻為一種好的方式,對企業舉辦年金計劃具有較強的刺激作用,調動雇主和雇員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同時從國家財政收付角度而言,EET實施的成本較低,這種征稅模式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依然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現在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EET模式。   同時,在考察國外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時,我們發現,即便大部分國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各國和各地區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仍可能相差很大。很多國家在各環節實施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美國《稅收法》第415款規定,固定繳費額計劃的參加者每年繳納的"年度繳費額繳納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或是該計劃參加者年度報酬的25%,數目低的一項將作為限制標準,即要滿足"非歧視性測試";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日本《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企業特別所得稅,此項規定也適用于日本在2000年開始引進的日本版"401K計劃"。   可以看出,政府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及相關支持政策是促使私有退休金計劃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同時,政府通過稅收現金流的流轉和合理限制措施的規定,使企業年金計劃持續健康發展,其本身并不會對財政收入本身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基于這些政策的激勵,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在國家公共養老保險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雇主資助的雇員退休金計劃得到了大力發展,不僅其資產在G D P 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的私有退休金計劃資產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50%,而且也較好地實現了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