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的薪水想當低,而且從05年起基本沒有資金,工作環境也特別不好,我就打算辭職,但合同要明年7月才到期,公司現在處處為難我,以我做業務期間有帳目沒收回來為理由不讓我走,要是一定要走必須賠償全額,我現在應該怎么辦?

熱心網友

自己想走,這些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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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常還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違反該條件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此時也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