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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公布并開始實施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簡稱《指引》)規定,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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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公布并開始實施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簡稱《指引》)規定,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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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 第三方錯銀行先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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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公布并開始實施《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銀行網上支付個人資金每日上限為5000元  昨天公布并開始實施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簡稱《指引》)規定,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這是一個相當大的變化。”專門做電子支付平臺的北京云網公司公關主管駱鵬告訴《每日經濟新聞》。按照此前的行規:一旦出現由于數據被篡改等情況造成損失,通常是客戶報警,銀行和支付公司配合警方破案。找到責任人后,由責任人賠償。但對于一些無法破獲的盜用案件,銀行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讓銀行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則避免了扯皮狀況出現,增強了客戶的信心。  《指引》還規定,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除此之外,《指引》還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作出限制。根據《指引》,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業內人士認為,由于目前個人電子支付金額通常在1000元以下,因而此項規定影響面不大。但機票在線訂購、電子報告在線購買等業務的交易額通常都在1000元以上,會造成一定不便。由于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沒有金額限制,《指引》將促進這兩項認證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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