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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0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證監會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并實施了《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為籌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按照規定,公開發行股票 、可轉債等證券時,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將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之一。 詳細[中國證券報]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還待細化 應拓寬來源的渠道 實際上,鑒于當前我國保護證券投資者的統一而全面的法律制度遠未形成,監管部門對于該保護基金的設立也尚未形成清晰的監管思路。不僅保護基金的籌集來源和規模有待明確,而且連最基本的基金由誰運用、如何運用乃至怎樣保護投資者也不得而知,因而目前設立和運作投資者保護基金尚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實踐依據。 詳細[上海證券報]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縱橫談 據報道,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方案已得到國務院的批準。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出臺,表明我國市場化金融風險補償機制建立的步伐正呈加快之勢。 陳麗棠:國家“買單”轉向市場化運作 王東 曹勇:謹防投資者保護基金帶來道德風險 李季先:對待保護基金 投資者應信而不迷 何為:建立保護基金不能“一勞永逸” 皮海洲:投資者需要怎樣的“保護基金” 胡飛雪:要把好經念好 詳細[南方周末]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亡羊補牢 弱市之下設立該基金,自然有穩定市場之意。但目前最為市場所關注的問題是,該基金所需大額資金是由財政出資,還是由券商業界一體分擔?該基金由誰來運作,誰來監管?對于券商和廣大投資者而言,該基金的設立究竟意味著什么? 詳細[權力法網] 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及對中國啟示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顯示出券商在未來可能出現重組和退出的浪潮,而證券投資者不應在市場風險外還額外承擔券商倒閉的風險,國外通常的做法是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機制,我國已經發生幾起券商經營不善而被迫退市的例子,但大多以行政干預的手段解決。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SIPC)從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運作經驗對我國很有借鑒意義。 詳細[中國期貨網] 海外投資者保護基金比較及對我國期貨業的借鑒 在成熟的金融市場上,期貨投資者等客戶的利益保護受到了充分的重視。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將“保護投資者”列為對資本市場三大監管目標之一,歐洲證券委員會論壇(FESCO)更在2001年2月發布了《協調保護投資者的核心商業行為準則》。 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運用行政手段(或行業協會形式的準行政手段)對期貨公司執行以財務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二是明確期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通過建立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等措施,在期貨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通過破產、并購等方式退出市場時,能夠及時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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