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例:A縣甲公司與B縣乙公司訂立空調(diào)購銷合同,甲向乙購買100臺空調(diào),每臺2000元。乙公司負責在B縣辦理托運,甲公司在貨到后立即付款。同時合同約定發(fā)生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乙公司7月1日在B縣火車站發(fā)出100臺空調(diào),甲公司發(fā)生資金困難,在發(fā)貨后的第二天(7月2日)用傳真告知乙公司甲不能履行合同。乙收到傳真后,又找到新買家C縣丙公司。7月5日乙和丙簽訂已托運中的100臺空調(diào)的買賣合同,約定每臺空調(diào)單價下降100元,丙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向乙支付1萬元定金,在收貨后15日內(nèi)付清貨款,在丙付清所有貨款前,乙公司保留對空調(diào)的所有權(quán),違約一方付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乙公司于當日(7月5日)傳真甲公司,解除與甲簽訂的合同。鐵路在運輸過程中,7月7日遇泥石流,托運中的空調(diào)其中30臺受損。丙公司在7月13日收到70臺完好的空調(diào)后,又與丁公司簽定合同,將70臺空調(diào)賣給丁。丙以未收到100臺空調(diào)為由拒絕向乙付貨款。問:1、乙公司與甲公司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能否向甲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2、泥石流造成的空調(diào)損失由誰來承擔?為什么?3、乙認為丙拒絕付款,不返還定金,要求賠償3.6萬元的違約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4、丙與丁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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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依據(jù)無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可以向甲主張違約責任。2.由甲負擔。因為,在貨還沒有交付的時候,責任由賣方承擔。3.可以。因為,空調(diào)雖然沒有全部收到,但是,這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4.丙與丁的合同效力成立。因為,表見代理成立。丁有理由相信丙是空調(diào)的所有人。《合同法》規(guī)定,越權(quán)代理不影響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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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甲主張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2、損失由丙方承擔,依據(jù)《合同法》144條。 3、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并用,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4、丙與丁的合同成立且有效。表見代理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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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你的作業(yè)習題吧,看我來回答哈1、甲公司明確表示不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屬預期違約行為,乙公司當然有權(quán)解除合同,乙公司享有的是法定解除權(quán)。同時乙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甲公司的違約責任,當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相關(guān)權(quán)利。2、泥石流嘛,不可抗力,當時貨已交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即丙公司承擔。至于所有權(quán)保留的約定,不影響貨物風險承擔人的變更。3、合同法規(guī)定,定金和違約金只能選其一。4、應當還是待定吧沒怎么仔細考慮,可能有誤,但應該沒什么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