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上,一國領土中領空的范圍和高度是如何規定的?是指從陸地表面到航空器飛行的最高上限這一范圍嗎?
熱心網友
領空高度現在還沒有國際法規定。“領空”應當指有大氣的高度,但是大氣沒有明顯的界線,從稠密到稀薄到外太空的近似真空,沒有明確的界線。一般認為,領空應當是飛機和氣球等“航空器”(不是“航天器”)上升的最高處,這個高度,現在最高是35km左右。超過100km的高度,一般就認為是“太空”了。一般認為太空不屬于領空。 在和平時期,如果是間諜飛機和間諜氣球侵入領空,哪怕是在36km,只要能打,把他揍下來,對方也只好認了。可是對于高度150km的間諜衛星,哪怕有能力打下來,也不好隨便打。當然,一旦雙方開戰了,這些約定就不存在了。國家領空與國際空域 根據國際法的規定,空域可分為國家領空和國際空域。其中,國家領空是指一個國家的陸地、內水、群島水域和領海上的領空;國際空域是指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公海和不屬于任何國家主權管轄范圍內土地(如南極洲大陸)上的空域。一個國家對其領空可行使惟一、完全的主權。在國際航行規則中,希望進入主權國領空的飛機必須表明其國籍和意圖,以求得到同意過境飛行或著陸,并且必須服從相關的飛行規定,否則將有可能被視為“入侵”。1983年9月3日,韓國大韓航空公司007號國際航班從美國阿拉斯加飛往漢城,途中被認為“入侵”蘇聯領空,“經多次警告無效”,最后被蘇聯空軍戰斗機擊落。 目前,與領空安全相關的一個重要文件是1944年簽署的《國際民航公約》。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民航公約》的規定,一國的軍用飛機只有在公海上飛行的自由,在事先未經過專門授權或允許的情況下,不能飛越另一個國家的領空。 。
熱心網友
呵呵,領空是國家行使國家主權的空氣空間的高度.現在國際法沒有確定的規則,因為每個地方的空氣空間的高度都是不同的,所以國際上傾向于就具體的案件進行分析確定
熱心網友
與一國的領土與領海的垂直空間。一般為從地面到外太空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