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涵義 行政裁決的種類 行政裁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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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種類包括:1, 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的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草原、土地、水、灘涂及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確認,并作出裁決。2, 侵權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產生的糾紛。例如對商標權、專利權的侵犯引起的糾紛,分別由工商部門和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裁決。3, 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予以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廣泛存在于治安管理、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行政裁決大致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 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定裁決機構申請裁決。申請裁決要遞交申請書,同時要提交副本。 (二)受理 行政裁決機構收到裁決申請書后,要對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應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決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正式受理,并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爭議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辯。 (三)審查 行政裁決機構正式受理當事人的裁決申請后,開始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進行實體審查。審查,首先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所附有關證據材料,分析其權利、義務歸屬和各自的是非曲直。其次,根據案情需要,組織有關調查、勘驗或鑒定。最后,行政司法機構要將所有材料、證據及調查、勘驗、鑒定結論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存疑點,或當事人要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對質,徹底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為作出合理、正確的裁決打下基礎。 (四)裁決 行政裁決機構經過對爭議案件的認真審查,弄明案情后,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裁決。裁決要制定裁決書。行政裁決作出后,裁決書要及時送達當事人雙方。可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