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資的北京代表處說要我,讓我下周一給答復,然后簽合同——是正是的勞動合同(但我幾個月后才去上班)。要是到時候我不想去了,而合同又已經簽了怎么辦?我要負什么責任嗎?有幾家別的公司還在考慮中,我有點猶豫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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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書面提到違約金,我國法律上就認定不用因違約而支付違約金。 誠信是為人之本,但一般招聘單位對剛參加工作學生的要求不是太苛刻,如果你已找到更好的工作崗位,原單位一般不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何況你現在要簽的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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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如何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合同法律效力做了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可以為使心里踏實,而在明知需要幾個月后才能去上班的時候,與外資在北京的辦事處簽下勞動合同,也可能在尚未報到期間,遇到比簽約外資北京辦事處更理想的單位,而將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放棄,毫無疑問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試想還未從該辦事處獲得任何報酬,卻要為不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會是多么的郁悶。天上不會掉餡餅,世上也沒有免費的午餐,精明的外國老板未必清楚你的心理活動,但要在合同中約定開始工作日期的做法,肯定是有其目的的,稍有不慎即落入圈套,想想都怕啊!!! 如果可能,不妨先要求對方將合同文本傳真或發E-mail給你,分析透徹后再做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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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離開沒問題,同時,簽訂合同要雙方簽字,你沒要合同上簽字,就是未定合同,隨時都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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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好的辦法是約定試用期,將試用期延伸到你上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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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即他們說的試用期結束之后,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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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簽的正式勞動合同,到時你不去,公司因你未到崗工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你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了用人公司,這個合理期限是指公司有足夠的時間招用新的人員,代替你的工作崗位。關于你的問題《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你必須履行的義務就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時間,在簽約公司去上班工作。否則就應負違約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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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簽的合同有責任的一部分,它是否包括你的現在的行為?你的合同有試用期?如果有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都有權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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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其他特殊約定的離開一般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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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試用期,使用期內離開沒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