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除警察之外可以查證和暫扣,那么別的人(或單位)是否可以查證和復印,有無相關依據?是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復印別人的身份證,該種行為算不算侵權?(有的時候是當事人在辦理某項事務中,被迫認可)

熱心網友

除了公安機關查明身分和公民在自愿情況下給他人提供身分證明外,其他人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對本人的身分證進行復印或非法使用,構成侵權。

熱心網友

是這樣,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法律規定你必須配合的,這里又分兩種 1。警察、國家安全人員執行任務需要; 2。你自己有事要國家機關辦理,國家機關要求你出示身份證。 另一種是雙方自愿的民事關系(包括你要自愿),對方需要驗看你的身份證。比如,你去車行租車,人家要看 ,你不給行嗎?你去郵局取匯款,不給行嗎?就算和你打交道的是一個平民百姓,你要租佃別人的門面,他又不認識你,肯定要查驗你的身份證。雖然沒有法律具體規定他有權查驗,但換了你,不查驗不放心啊。再說,你堅決不愿出示,人家也不會強迫——不過,房子是不會租給你了。 當然,一個人平白無故(包括警察,不是執行公務)要驗、扣、復印你的身份證,你有權拒絕——但這事恐怕少見。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熱心網友

可以查看,一定需要的條件下是要復印的啊,比如說有的時候辦理銀行卡\手機卡需要身份證復印件不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