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1994年10月28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發布)證監發字(1994)16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期貨監管部門、外匯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近兩年來,一些單位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也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有的境內單位和個人與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結,以期貨咨詢及培訓為名,私自在境內非法經營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有的以誤導下單,私下對沖、對賭、吃點等欺詐手段,騙取客戶資金;有的大量進行逃匯套匯活動,甚至卷走客戶保證金潛逃。這些非法交易活動,不僅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匯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經濟糾紛,舉報、投訴事件不斷增加。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于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托未經批準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作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依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的規定,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于私自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構成擾亂金融行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不受法律保護。二、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它機構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各地超越權限擅自批準的,一律無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經營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三、各地期貨監管部門應會同當地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門,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對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嚴肅查處,堅決取締。對從事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經營機構,應責令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戶和新訂單,對于尚未平倉合約,可在交割日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各地要嚴格防止違法人員攜款潛逃。對于以欺詐手段騙取客戶資金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匯管理部門按《施行細則》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以經營商品期貨、外匯信息、投資咨詢為名,實際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四、對拒不停業或以改換經營地點等方式繼續進行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一經發現,期貨監管、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應對其從重處罰。五、這次查處的重點是非法進行外匯期貨及外匯按金交易的機構。對客戶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疏導其盡快平倉,對于不聽勸告繼續參與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處罰,并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六、各地期貨監管、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應協調一致,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機關通報有關情況。關于印發《關于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96號(1994年12月14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期貨監管部門、外匯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現將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附件:關于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證監發字〔1994〕196號附件: 關于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12月7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召開會議,就貫徹四部門《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進行了研究,并討論了北京市在查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北京市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同志參加了會議。 會議重申,目前,我國期貨市場處在試點階段,除了選擇少數商品在若干城市進行探索外,必須嚴加控制。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有很強的投機性、風險性,目前我國開展這項交易有很大弊端,已造成相當大的損失。因此,在今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不進行這方面的試點。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的這一方針,堅決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會議指出,自1980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只批準了外匯指定銀行和少數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代客外匯現貨實盤買賣,但從來沒有批準任何一個單位代客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所有開展這類業務的機構都屬違法經營。客戶委托這些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是我國現行法規所不允許的,因此也是違法的。四部門文件下發后,一些機構和客戶仍然無視國家政策法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有的機構仍在接受新客戶、新訂單;有的機構哄騙客戶,聲稱自己是得到批準的“合法公司”;有的機構陽奉陰違,私下開展這項業務。也有些客戶采取拖延的辦法,不積極主動平倉,有的甚至繼續下新單。所有這些做法都是國家法律法令所不允許的。會議強調,實踐證明1993年11月份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是十分正確的和及時的,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堅決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嚴格規范期貨市場,有力打擊非法期貨交易,并三令五申不允許開展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但一些機構無視國家法令,仍在非法從事這項業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組織這類違法交易可以騙取豐厚利潤。因此,必須對違法機構進行從重處罰,決不能讓這些機構因開展非法業務而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從重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客戶不肯退出交易,除了由于對這類有較大投機性和一定刺激性的交易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外,有不少人是虧賠過多想翻本,甚至幻想扭虧為盈。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國內客戶參與境外期貨尤其是參與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損失慘重,近兩年來,90%以上的客戶虧損,已有大量資金流出國外。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從事這類交易違法和高風險的宣傳,勸告客戶不要參與并盡快退出這類交易。會議指出,在非法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中,客戶與公司之間發生的糾紛,應根據法律程序辦理。對于有詐騙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立案偵察,依法處理。會議充分肯定了北京市政府在查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過程中,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北京市行政區劃內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機構和客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一律停止一切交易活動。開展這類交易的機構,要積極勸導在倉客戶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平倉,并退還客戶的剩余保證金,如不按期停止交易活動,有關部門有權查封。有關部門要認真摸清客戶的情況,對法人客戶要把情況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個人客戶要通知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請他們協助勸導。客戶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主動平倉,退出非法活動,對于拒不平倉的,工商行政管理、外匯管理部門要沒收其剩余保證金,并處以罰款。對于不聽勸阻、聚眾鬧事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會議要求,各地證券期貨監管、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同行動,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并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

熱心網友

主要是國內對外匯管制太嚴,我是在美國的CMS做的,還不錯,400倍杠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