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80歲的老人,把唯一的一套3室2廳的房子讓給他的獨子繼承,而女兒只繼承到的是少得可憐的錢(錢必需在他和老伴過逝后才可拿到)。他認為這很公平,其理由是房子的內部價就值這些,如今他已年邁需要人照顧,遠在外地的兒子是根本出不了力,出于道義女兒不可能拋開他不管。這個女兒現在真的很無奈!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繼承法》老人的財產只有在其過世之后才做為遺產留給子女,但是老人在其生前有權處分其財產贈與他人,老人對其財產擁有財產權任何人不得干涉,包括其子女。
熱心網友
如果你實在不甘心,可以對其精神情況做鑒定,看他具不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不過這種做法多少有些不孝,還是要慎重呀。
熱心網友
作為女兒來說,真的很無奈。但這畢竟是法律的規定。為人兒女,就當贍養老人,這是人倫,亦是法定義務。至于遺產,那是老人的財產,老人有權處分。但遺囑只在老人過世后才生效,在過世之前,老人可以隨時變更、撤銷遺囑(見《繼承法》),所以不要灰心無奈,遺產可期不可求,多用用心吧!
熱心網友
如果老人已經訂立了遺囑,按照現行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則沒有所謂公不公平的問題但是,如果女兒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同時在具體遺產分配時能夠舉證兒子,未盡到相應義務,可以通過起訴等方式試一試,爭取一下但是不能因此不盡贍養義務
熱心網友
就法律上而言,這樣的分配是合理的。子女有義務照顧年老的父母,無論有沒有遺產都應該這樣做啊!~還有父母有權處理自已的財產,進行合理分配,子女是沒有權利過問的。如果他的子女認為不合理僅僅只是從道德上來說的。普遍人認為多勞就應該多得,因為照顧老人的重任落在女兒身上,而得財產多的兒子卻根本出不了力所以女兒認為不合理。勸女兒還是不要有這種想法的好,父母養自已這么大不容易,為兩老的養老盡點力是應該的,在法律上這叫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