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婚多年,孩子的父親付給孩子的撫養費一直都是往存折里存,我用卡取。從上個月起,他不在往存折里存錢,我給他打電話要,他不接電話。他有糖尿病,又沒有工作,這算不算他不付給孩子生活費的理由。他去年拆遷,聽說他已經買了房。而我現在也沒有工作,沒有住房,帶著孩子住在朋友家里。我的條件也不比他好,我能否讓他繼續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呢?我不想親自找他,請問,我該怎樣要孩子的撫養費?

熱心網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具體咨詢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