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只有機構帳戶(即B字頭的帳戶)中的國債才能用于回購融資。如果你是個人帳戶(即A字頭的帳戶),他怎么挪用?除非拋你的國債,并把你的資金挪到其他帳戶中才能使用。如果沒有客戶授權相信沒有一個營業部的經理敢冒這樣的風險!客戶只要經常檢查自己的帳戶就可以發現了。請問專家,這種說法對嗎。
熱心網友
雖然國債是實行二級托管制度,客戶的國債債權和保證金余額確實掌控在券商手中,但你有沒有聽說過“券商挪用個人國債進行回購的案例呢?”因為"挪用機構的國債"和"挪用個人國債"所犯罪行性質完全不同,一般的營業部是不敢“挪用個人國債的”,因為一旦查實營業部經理就會坐牢(這個罪行和“銀行的工作人員擅自將客戶的錢取走”或“公司的財務人員侵吞公司的資金”是一樣的),只有該券商總部的決策層(法人)才可能在饑不擇食的情況下挺而走險(當然前提是法人自己愿意去坐牢)(目前我國的券商大部分是國營企業,試問又有哪個老總愿意呢?)這就是為什么目前報紙上報道的"券商挪用客戶的國債作回購"的案例全是發生在機構帳戶中,而從來沒有聽說過有挪用個人國債的原因!----當然機構帳戶發生國債被挪用作回購的事件機構也一定有責任(我們不討論了)。如果我國的法律制度可以允許券商輕而易舉地挪用客戶的國債作回購,那么銀行的工作人員早就將銀行的錢帶回家了,事實上確有銀行的工作人員將銀行的錢帶回家,但你有沒有聽說畜戶的利益受損失的案例呢?如果你不相信券商,你又何必到證券公司買國債呢?。
熱心網友
常老師,中國農業銀行網站在論及銀行柜臺記帳式國債與交易所記帳式國債有何不同時說:“銀行柜臺記帳式國債實行的是二級托管體系,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國債的一級托管,承辦商業銀行為二級托管;而在交易所記帳式國債實行的是一級托管體系,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為記帳式國債的一級托管”怎么理解這句話?這同你所說的二級托管有無矛盾?
熱心網友
可參閱“上海證卷報”2004,11,30一文,題為“誰動了我的國債”,十萬元國債被挪用,證卷公司被托管,問如何追回?
熱心網友
個人投資者到券商處購買的國債是以券商的名義登記在中央債券中心,券商再把他名下的國債分銷給個人投資者。所以他可以把他名下的國債用作回購,個人投資者賬戶上的國債券商可以在管理軟件上設置做手腳就不會讓投資者查出來了。券商挪用客戶的國債用作回購是不爭的事實了且普遍存在。
熱心網友
不對!國債實行二級托管制度,客戶的國債債權和保證金余額一樣掌控在券商手中。無良券商在饑不擇食的情況下會很容易地挺而走險的!您所說的情況是券商為了拉住客源而虛編的一套托辭。客戶能檢查到的帳戶內債權股票資金都是券商的電腦為您記錄的,(一般情況下不敢改變,否則必將大亂),中證登沒有您的詳細記錄。也無從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