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民營企業從事銷售工作期間,和一客戶達成銷售合同,合同執行期間,在發貨時公司領導因懷疑此客戶信用要求不發貨,但因合同付款方式的簽訂客戶方不存在違約,我依然按合同給與發貨。后因工作問題我離職,此客戶現欠貨款三千元但無法找到此人,公司因現在還有貨款幾千元未收回為由不予發給三月工資及提成

熱心網友

沒有過硬的關系就可能要回,現在的老板又黑又狡詐...想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基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