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能否以書面協議:若一方不忠誠,提出離婚時房子與孩子撫養權歸另一方。這樣的婚后才協議法律認可嗎?結婚后我想簽定一份這樣內容的協議法律是否認可?

熱心網友

我的看法是,此協議沒有法律依據,不會獲得法律支持.因為有關人身身份問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熱心網友

龍律師的觀點甚是有理。法律對于人身關系的調整,很少用到意思自治原則,大部分都是強制性規范。民法中任意性規范多在物權與債權之中,而婚姻與繼承關系中則多為強制性規范(遺囑是個例外,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是也有不少限制因素)。你說的情況,在婚姻法和繼承法中只有非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婚前協議進行規定。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撫養權,是不能由當事人來約定的,而是由法官作出判斷,甚至于指定監護人。不過考慮到你們設立協議的目的,我建議保留證據,萬一對薄公堂,法官一般是不會偏袒有過錯的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