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交辭職報告,領導不簽字,那么從提交辭職報告起三十天以后可否離開單位呢?如果領導不認可,那么三十天以后不到公司報道是否算曠工呢?
熱心網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但是,并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單位批準。所以你只要書面提出了辭職報告(當然最好能保存證據,比如找好人證,或者要求回執說明,甚至錄音都可以)就可以在30天后離開。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當然勞動者也應該做好交接工作。
熱心網友
不能算礦工。可以認定是你向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熱心網友
按勞動合同應該可以走的,只是領導不簽字意味著你們沒協商好(單位可能拖延辦理離職手續,影響你下一家的錄用),雖然可以最后去勞動仲裁解決問題,但總是耗時耗力。建議你還是以協商為第一選擇。
熱心網友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辭職即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辭職屬于單方法律行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辭職報告是這種單方法律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因此不需要單位領導的批準或簽字認可。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2第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你提交辭職報告,而領導未予批準或簽字,不影響你于30日后辦理離職手續的權利,你完全可以離開單位、并要求其辦理你的離職手續。 。
熱心網友
如果確實不愿再繼續留在原單位可找勞動仲裁機關.
熱心網友
不算但為穩妥起見應直接找勞動監察反映,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