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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的淵源有以下五類:(1)憲法與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2)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3)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4)法律解釋(5)我國參與訂立的與國內行政管理有關的條約、協定(如《國際勞工公約》、《萬國郵政公約》等前四項屬于常見的淵源,最后一項屬于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是不能和司法解釋劃等號的。法律解釋的外延大于司法解釋,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對法律解釋作出了具體規定:一、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四、凡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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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跟其他法一樣,沒什么特殊法律淵源。你說的法律解釋,有法定解釋和學理解釋。法定解釋根據解釋的機關不同又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在我國,由全國人大的解釋、最高法院的解釋、最高檢察院的解釋,國務院很少有解釋法律的時候。學理解釋就是法律學者的解釋,這種解釋沒有法律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