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背書的確切定義我沒有查到,我的理解為乙方將自己從甲方處獲得的有價票據(支票、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全額轉給第三方使用時的一種票據轉移支付行為,由于開支票等時必須有臺頭(不然變成了空白支票),如果接收人和臺頭不符合,銀行不能夠付款,為此必須先讓臺頭寫明的這個人背書(即敲一個章,證明臺頭第一個接受的人知道這件事,并注明轉給他人),接到這張支票的人與這個被“注明轉給的人”是一個人時,銀行才能對該有價票據進行兌付。所以背書可以多次。具體操作如下:1)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3)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4)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5)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6)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7)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8)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9)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10)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11)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熱心網友
支票的背書是在你要將這張支票的錢轉給第三方的時候用的,就是你不用把錢先轉到賬上在重新開支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