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股權分置是最熱門話題,而股權分置解決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全流通。國內A股股票發行時,招股說明書上無一例外地有這么一段文字說明:“根據國家現有法律、法規規定,本公司發起人股暫不上市流通。”這是國內外招股說明書的最大區別,即境外發起人股的鎖定期通常是一個明確的固定期限比如1-2年,而境內A股暫不流通則沒有明確的期限。根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認為,招股說明書屬于合同的范疇。全流通的實質是暫不流通股(簡稱C股)欲變更合同條款,取得流通權。這種說法從法理上講是否正確。“暫不流通”是否必須付出代價才能取得“流通權”。
熱心網友
主要在于調整法律不一樣。境內發起人適用《公司法》。而境外發起人還受《中外合資企業法》調整。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