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盡快離婚,也為了讓他盡責任,孩子協議給了他,但孩子一直跟我(他沒收入)。但他經常已看孩子的名義騷擾我。為避開前夫的糾纏(他打過我),我寫下協議,一星期直接去幼兒園接一次女兒。但他現在再婚了,把女兒接了過去,我才覺得失去女兒的痛苦。我想每周末再接一次,他堅決不同意,要我按協議。到底有沒有最多或最少的探望權啊。作為母親我受不了離開孩子的苦。和他又沒法商量,他是個極其霸道的人。我也準備開始新生活,但少了這個孩子總是殘缺的。我該不該,能不能把孩子要回來。其它問題如不詳細請看我以前的帖子

熱心網友

是有視探權規定的,但沒有對時間、地點、次數、方式等的具體規定,這得讓雙方協議好,否則,只有起訴。

熱心網友

好好溝通一下

熱心網友

你有探視權,如果他不讓你探視,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申訴!讓法院做出新的裁斷!

熱心網友

有探視權,建議找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