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目匯總表”核算程序下,若“科目匯總表”按“旬”匯總編制,一般認為一個月編制三次。我的問題是:若下旬只編制一次科目匯總表,肯定是“下旬日常發生的業務”與“月底的月結事項”匯總在一個科目匯總表上,但這樣做,由于“下旬日常發生的業務”尚未匯總登記總帳,必然會給會計人員處理部分“月底的月結事項”(如:月末成本計算、成本結轉、利潤的結轉和分配等)帶來難度。但如果把“下旬日常發生的業務”與“月底的月結事項”分別單獨編制科目匯總表的話,那一個月可不就是編制了四次科目匯總表了嗎?這顯然不符合科目匯總表“相鄰兩次編制的間隔期相等”的要求。請問各位同行,你們是怎么做的?

熱心網友

這不是什么原則問題。科目匯總表的編制時間,應根據各企業單位業務量的大小而定。業務量較多的可以每日、每旬匯總,業務量較少的可以半個月或一月匯總一次。不論做何選擇,月底的各月結事項,幾乎是結一張匯一張的。即根據本月日常業務的匯總結果,編制第一張“月結事項”記賬憑證,將它匯入前面的結果中,又據此做出下一張記賬憑證,……,在這個過程中,“匯總”都只是試算平衡,只有在最后一張憑證做出后,才根據這最后的試算平衡結果做出最后的一張科目匯總表。

熱心網友

這不是什么原則問題。科目匯總表的編制時間,應根據各企業單位業務量的大小而定。業務量較多的可以每日、每旬匯總,業務量較少的可以半個月或一月匯總一次。但每月一般要編制一次,如果當月沒業務的話除外不論做何選擇,月底的各月結事項,幾乎是結一張匯一張的。即根據本月日常業務的匯總結果,編制第一張“月結事項”記賬憑證,將它匯入前面的結果中,又據此做出下一張記賬憑證,……,在這個過程中,“匯總”都只是試算平衡,只有在最后一張憑證做出后,才根據這最后的試算平衡結果做出最后的一張科目匯總表。

熱心網友

最后一次的科目匯總表可以分三步來編制:一、在日常業務基本處理完畢后,可以先把這些業務進行第一次匯總,但并不登記總帳,僅作試算平衡用,待試算平衡后,再處理下一步的月結事項;二、成本計算結轉,以及財務成果的核算結轉等月結業務處理完畢后,對此部分業務進行第二次匯總,同樣不登記總帳,而僅作試算平衡用;三、經試算平衡,與各明細帳核對無誤后,再將上兩次的匯總數據合并起來,編制本次正式的科目匯總表。——不知理解的對否,我還真不知道有“相鄰兩次編制的間隔期相等”這樣的規定。如說了些外行話,鬼臉兄和諸位請勿見笑。

熱心網友

我認為按你說的后面這一做法,一個月編四次。“相鄰兩次編制的間隔期相等”在這里是指你每旬編制的匯總表,每次間間隔相等,月旬則是前三次的匯總,它們不是同級的。同級的匯總表的編制應該是“相鄰兩次編制的間隔期相等”,你這次編制的月報和以后月份編制的月報它們之間的間隔期也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