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家建設,我的房屋需要拆遷,拆遷后按當地政府和移民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分建房指標,但移民局不按文件執行,只承認我們夫妻離婚后的產權分割,不承認孩子(17歲)的產權分割。理由是:1、我們的產權證是才分戶的。2、婚姻法39條的規定財產只能是夫妻間的分割,不應該分給孩子,孩子就沒有建房指標。 以下是我提供的資料1、產權分割協議書2004.7.2日。2、離婚證登記2004.7.12日。3、產權變更2005.1.12日。4、政府文件是2005.3.15日公布施行(文件沒有說明以什么時間的產權為截止日)。
熱心網友
什么移民局?拆遷是按照房屋共同居住人進行安置的。但各地的規定不是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