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去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原因是因為他搞婚外戀。當時協議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我,然后他負擔孩子的醫療費、教育費。其他財產基本上也是均分的。結果今年他向法院起訴孩子要求減少撫養費,依據是工資單,要求只按照工資收入的20%——30%負擔撫養費,實際上他的收入遠不止工資單上那么多,但我去他們單位也沒辦法調查清楚,因為很多錢都是不入工資的。孩子在我們離婚的時候就有病,到現在還在治療中。如果降低了撫養費孩子的學習和病情都將受到影響。請問岳律師,難道我們當初的離婚協議就一點用也沒有嗎?如果早知道撫養費協議沒用我當時就要求多分財產了。現在我也過了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一年的界限。我覺得這樣對我這個受害者和孩子特別不公平。
熱心網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熱心網友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托爾斯泰的一句話,這是經典的一句話,幸福的家庭當然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都不同的原因造成不幸,這句話真的非常經典,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自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