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條件下才能算工齡?我工作快六年了,但是一直沒有工齡,怎么辦呀?
熱心網友
據我理解,你所說的工齡(目前人們在繳納社保時都提到的概念)就是職工在工作期間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 你問在什么條件下才能算工齡,就目前政策而言,只要你在工作期間按時繳納社會保險(1、養老保險;2、醫療保險;3、失業保險;4、工傷、計劃生育險),那么,在你退休時就按你的繳費年限,即工齡,為你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你說你工作快六年了一直沒有工齡,關于這一點你是怎么知道的呢?你說的工齡又是什么呢?在你看來,那些有工齡的人,他們的工齡又是以什么作為標志的呢? 據我知道,在我們國家還沒有實行養老保險繳費(1993年以前)以前,職工的工作年限也叫工齡,這時期的工齡如今被稱作:“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是由“職工工齡認定表”記載在你的檔案中,到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相加得到的年限,就是你的全部工齡。 不知說明白沒有,有問題愿意幫你解答。
熱心網友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者主要來源的工作年限。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一般工齡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時間。連續工齡是一般工齡的組成部分,過去稱"本企業工齡",即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職工如果曾經離職或開除,離職期間,其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不能與重新參加工作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時稱“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與工齡作用相同,職工在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經過組織批準調動工作,其前后工齡可以合并按連續工齡計算。根據我國勞動法規的規定,工齡長短是固定職工能否退休的一個條件,也是計發工資和病假、退休等勞動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規定: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調動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且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離職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學習期間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得合并計算。 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轉讓、改組或合并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工人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工傷醫療期間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疾病或非因工醫療期間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離職期間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
熱心網友
工齡是根據你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來計算的,比如你從98年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就說明你從那一年開始就延續著就業狀態。也就開始計算工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