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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第二條說的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范  圍  │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說 明───────┼────────┼───────┼─────┼─────1 。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 │ 按購銷金額萬│ 立合同人 │       │購、采購、購銷 │分之三貼花  │     │       │結合及協作、調 │       │     │       │劑、補償、易貨 │       │     │       │等合同     │       │     │       │        │       │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 │ 按加工或承攬│ 立合同人 │       │作、修繕、修理、│收入萬分之五貼│     │       │印刷、廣告、測 │花      │     │       │繪、測試等合同 │       │     │3。建設工程勘察│ 包括勘察、設 │ 按收取費用萬│ 立合同人 │ 設計合同  │計合同     │分之五貼花  │     │4。建筑安裝工程│ 包括建筑、安 │ 按承包金額萬│ 立合同人 │ 承包合同  │裝工程承包合同 │分之三貼花  │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  │ 按租賃金額千│ 立合同人 │       │屋、船舶、飛機、│分之一貼花。稅│     │       │機動車輛、機  │額不足一元的按│     │       │械、器具、設備 │一元貼花   │     │       │等合同     │       │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  │ 按運輸費用萬│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空、鐵路運輸、 │分之五貼花  │     │同使用的,       │海上運輸、內河 │       │     │按合同貼花       │運輸、公路運輸 │       │     │       │和聯運合同   │       │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 │ 按倉儲保管費│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       │管合同     │用千分之一貼花│     │作為合同使       │        │       │     │用的,按合       │        │       │     │同貼花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 │ 按借款金額萬│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融組織和借款人 │分之零點五貼花│     │同使用,按       │ (不包括銀行同 │       │     │合同貼花       │ 業拆借)所簽訂 │       │     │       │ 的借款合同   │       │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 │ 按投保金額萬│ 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       │任、保證、信用 │之零點三貼花 │     │同使用的,       │等保險合同   │       │     │按合同貼花10。技術合同  │ 包括技術開  │ 按所載金額萬│ 立合同人│       │發、轉讓、咨詢、│分之三貼花  │     │       │服務等合同   │       │     │11。產權轉移書 │ 包括財產所有 │ 按所載金額萬│ 立據人 │   據     │權和版權、商標 │分之五貼花  │     │       │專用權、專利權、│       │     │       │專有技術使用權 │       │     │       │等轉移書據   │       │     │12。營業帳簿  │ 生產經營用帳 │ 記載資金的帳│ 立帳簿人│       │冊       │簿,按固定資產│     │       │        │原值與自有流動│     │       │        │資金總額萬分之│     │       │        │五貼花。其他帳│     │       │        │簿按件貼花五元│     │13。權利、許可 │ 包括政府部門 │ 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 證照    │發給的房屋產權 │       │     │       │證、工商營業執 │       │     │       │照、商標注冊  │       │     │       │證、專利證、土 │       │     │       │地使用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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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屬于印花稅條例規定要交印花稅的合同就要貼印花稅票;不屬于印花稅條例規定要交印花稅的合同就不用貼,如人壽保險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就不用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