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所稱的“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中的“獨立生活”是什么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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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子女滿十八周歲,但是這里不包括三種人,一種是勞動成年,即年滿十六周歲但是不滿十八周歲,但是自己的勞動收入能維持生活的人。另一種是雖然已經滿十八周歲但是由于某種原因(如精神疾病、殘疾等)不能維護自己生活的人。最后一種是雖然年滿十八周歲,但是尚在學習階段,沒有收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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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獨立生活法律未作具體的規定。理論上的理解是子女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就視為可以不再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更多法律問題請瀏覽法易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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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滿18周歲,擁有完全責任能力,如果滿16周歲,自己有工作,并能養活自己,可以認定為有完全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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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時。在我國,一般是年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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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說應該是到子女18歲,有民事責任能力